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了防止失地后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达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对补偿过高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提高的安置补助和土地补偿费标准不得超过前三年被征地平均产值的30倍。
此外,还有地面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用。要依法足额、及时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支付,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增加安置补助。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额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2。间接补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开发商负责征地补偿,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开发商向农民购买土地,为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金由国家支付给失地农民和集体,而不是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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