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需要提供的材料
时间:2023-04-04 09:10:41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四)如果是离婚人士,需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果是第一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若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第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的,还需补办离婚证等或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如果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原结婚证和原配偶死亡证明都遗失或毁掉的,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若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有关证件。

一、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可以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

(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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