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与财产损害赔偿区别
时间:2023-02-28 17:21:03 1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财产损害赔偿指得以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如医疗费支出、抚养费用、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

一、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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