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否涉及犯罪预备的行为?
时间:2023-07-05 14:10:31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可以是共同犯罪预备。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共同犯罪条件:两个以上共同犯罪的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有犯罪意思的联络。有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和未遂有什么区别?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和未遂在概念、犯罪结果以及量刑等问题上都存在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有两个或是多余两个参与的刑事案件,被称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主犯,不管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预备等受到的处罚,都是比从犯要重的。若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之中,就已经中止了犯罪行为实施,只要没有造成危害也可以不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外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主犯的处罚,刑法有非常具体的规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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