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电处理。首问人接电后必须听清事由,认真答复,必要时作好记录。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予以当场或当天答复;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告之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和联系电话,请办事人直接联系。
2、来信处理。首问人接信后必须认真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属于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首问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及时请示,主动协调,共同完成;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各处室应于次年度一月底前,将每年来信处理记录统一交局办公室登记。
3、来访处理。办事人到本局询问或办理相关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当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提问题,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必需提供的材料,及时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如来访者要求领路时,在本办公区域内首问人应当引导办事人至有关责任部门,并介绍责任人;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及时说明并负责告之责任人。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和指导。
一、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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