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
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受理复杂、困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时间;
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通则规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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