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再变更监护人的手续
时间:2023-02-22 21:22:03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说到这里,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一、离婚后监护权具体有哪些权利

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是否具有监护权

享有有监护权。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条件有3种情况:

1、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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