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罪的处罚标准?
时间:2023-08-07 08:52:24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准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记录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意思是允许和许可,但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在这里,刑法虽然可以使用,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必须这样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准备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和手段特别恶劣,他们才能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也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的应有之义。)至于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免除处罚,整个犯罪预备案件都要综合考察后再决定。应该考虑的主要情节是:一、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第三,是犯罪预备行为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预备犯罪和犯罪预备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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