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到同学推倒并受伤,属于人身损害。如果是由第三人故意侵权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那么这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意外事故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那么与事故无关的人或者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遭到同学推倒并受伤,属于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取决于是哪个人导致了这种伤害:
1.如果是由第三人故意侵权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那么这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意外事故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那么与事故无关的人或者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 成 年 人 受 伤 谁 来 赔 ?
未成年人受伤,责任归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劝诫、制止无效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报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在生活中,由于年龄小、经验浅,很容易受到各种侵害。如果未成年人受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劝诫、制止无效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报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予以劝诫、制止。如果劝诫、制止无效,被侵权的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帮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行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遭到同学推倒并受伤,属于人身损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与事故无关的人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劝诫、制止无效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报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予以劝诫、制止。如果劝诫、制止无效,被侵权的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帮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行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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