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转正合同是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如果有条件的可以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者持有,一份用人单位持有,一份由当地的劳动局进行保存。
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试用期合同和转正合同合在一起签的,不需要单独签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的规章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均是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的,一般劳动合同里面可以不写入试用期的条款,但是如果要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试用期的约定是作为正式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不能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分开来签的,如果这样签的话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说约定了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存在,试用期就是合同期限。实际上相当于这种情况下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这样的签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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