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是否可以因工伤而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不允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事故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受害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害的,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属于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
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向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人身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的民事法律制度,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补偿给予救济和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等功能。
由于工伤保险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标准、工伤保险药品标准、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住院伙食补贴:出差补贴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4)康复费用: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5)辅助设备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设备定额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6)停工工资: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7)护理费用:
(1)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有关单位负责。
(2)伤残评估后需要护理的,不能完全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筹考虑;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考虑一个整体,如果一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则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一个整体。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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