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分配税后利润的规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投资各方,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等于联营企业的,不再补缴所得税;低于的,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也就是说,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首先要还原为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还原的应纳税所得额乘投资方税率得出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减去按联营企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得出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应补缴的所得税,也可以与投资方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补税问题,仅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补税,这里的“地区间”主要是内地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间,不包括内地与内地和企业之间不同适用税率的差异,而且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再补税。
三、联营企业投资方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弥补本企业亏损的规定按?詹普俊9、宜拔褡芫植扑白?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分回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计算,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有关规定征税。如企业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如不够弥补,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余额的,对这部份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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