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跟拆迁方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用途有所不同: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3.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4.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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