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的加班工资
时间:2023-05-03 00:20:42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1月,马在北京一所私立大学工作,担任教师,主要从事教学工作。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寒暑假,学校原警卫请假回家。出于安全考虑,而马某的家离学校很近,于是安排马某在寒暑假值班守大门。马英九也接受了值班安排。后来,由于马某与学校发生矛盾,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分析:

本案中马某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的关键是马某在家守大门的行为是加班还是值班。笔者认为,加班与值班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不同的工作内容

加班是工作时间的延长,其主要内容是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相关行为,即劳动者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并且他们因为同样的工作或相关的工作而支付一定数量的额外劳动。义务的内容一般与劳动者的工作关系不大。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从事的非值班活动,为了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

工作强度不同

加班一般在正常工作时间。由于工作量大或时间压力大,当工人不能完成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时,必须延长工作时间,以弥补时间的不足,完成正常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加班一般有一定的强度或紧迫性,工人一般没有时间休息。但值班不同,值班内容一般没有紧迫性,也没有太大的强度,劳动者在值班过程中,一般有较多的休息时间,法律后果不同,依法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不同的节假日和周末,应支付不同的加班费标准。值班人员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一般来说,在岗职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待遇,主要是指在岗津贴。但是,值班津贴和加班工资有本质区别,需要按照原工资的一定倍数支付,而且数额普遍远低于加班费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为马云的行为不属于加班,不能要求加班费,因此驳回了马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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