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让业主合理安排时间,同时让业主有时间考虑会议问题,以便会议收集业主意见,确保业主大会顺利进行。召开业主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应当同时通知有关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业主大会的会议。因此,召开业主大会,需要提前半个月通知全体业主按时参加业主大会,讨论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或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或3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会议的议题已经获得了本小区20以上业主的同意。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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