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点
时间:2023-06-08 11:53:50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点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

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目前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套用统一的格式文本,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一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故障、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据,无法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的货物自燃引起。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缺位。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三)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启动难。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火灾成因、火灾损失金额等存有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独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往往难以启动,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较难获得救济。

二、火灾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该如何处理

观点一,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有鉴定结论,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观点二,主张此类火灾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火灾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若要原告来一一举证相关责任者均存在过错,明显对原告是不公平,只要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相应的赔偿义务主体。而赔偿数额应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时也应参考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来综合确定。

观点三,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应针对不同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分别确定此类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赔偿数额而言,除了依据鉴定结论外,应结合火灾现场残留物、未烧毁物品残值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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