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各地屡有发生火灾的报告,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宁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火灾事故还引发了诉讼,并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痛。
2010年初,陈某、娄某、叶某同租了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路的店面屋,叶某租用了东面一间经营电瓶车修理,娄某租用了东南一间经营服装加工,而叶某租用了东北一间开了小吃店。
去年6月,娄某在熨烫衣服时一时疏忽,导致熨衣台边起火,因未及时扑救,火灾蔓延,造成陈某小吃店和叶某电瓶车修理店内的财产损失。此后,消防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火灾由娄某引起,应对事故负责。陈某、叶某皆要求娄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三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陈某、叶某将娄某诉至法院。
在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中的被告,自身也大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面对他人的索赔诉讼,心理上不太容易接受。与此同时,此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存在着火灾原因确定难、财产损失举证难、司法鉴定难、保险公司理赔难等问题,也给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原告陈某、叶某无法提供其财产受损的确凿和具体的证据,又因为其绝大部分物品已被烧毁,我国目前也尚无鉴定被燃烧物的品种、质量以及数量的专门机构,而且事实上也无法鉴定;而消防部门备案的财产损失清单,系受损人自行填写申报,仅仅作为消防部门火灾损失统计之用,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因此,法院如何进行公正的判决也成了难题。
然而,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以证据不足不判决,也将损害法律的公正。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呢?宁海法院的法官按照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进行了悉心调解,促使他们达成了协议:娄某各赔偿陈某、叶某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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