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签合同遭到员工拒绝
时间:2023-04-22 20:43:35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后没有即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却遭到职工拒绝。发生这样的事情又将如何对待呢?

法律咨询: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其开办的公司企图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清理企业用工档案时发现了问题,立即向他说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了解情况后的他不禁一身冷汗,立刻与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一位员工提出只肯补签2007年的劳动合同,而2008年至今的劳动合同该名职工以当初企业未与他签订为由声称如今再签也没有意义。无奈之下,该读者只好向本报求助。

律师解答:首先,不签劳动合同错在用人单位本身,那么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位职工如果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该职工的双倍工资。不但如此,如果该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提出诉讼要求,那么,用人单位还需与这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企业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错在企业,但如今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具体劳动合同条款时,职工可以提出其自身要求。这事拖不得,哪怕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止损,立即与这位职工协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既不愿意签订,又不愿意走人,这样对劳动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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