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今年28岁的肖荣在市区某超市从事收银工作。前几天,她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提出要休年休假。该负责人则表示,超市收银员紧缺,肖荣如果休年假了,超市就没有收银员了,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超市还得另外招一个收银员顶替她的工作,所以不能批准肖荣休年休假的请求。
肖荣想问,超市负责人的说法合理吗?如果不给安排年休假,超市又该给自己什么样的补偿?
记者就此咨询了长期从事企业规章制度研究的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他表示,带薪休假是职工必须享受的权利,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林士俊告诉记者,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之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有争议可申请仲裁
林士俊表示,如果肖荣符合休年假的条件,提出了休假的要求,单位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她休假,如果超市确实人手不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与此同时,林士俊还建议遭遇类似情况的读者,或用人单位对于年休假存在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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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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