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部分:
一是法定告知内容;
二是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这样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工作地点只作口头告知,然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工作地点一栏留空,或者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关键是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的权利。而判断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的一大考量因素,是看地点变动的距离合不合适。
律师补充:
劳动者对于自身的相关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按常理来讲,大概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基本健康状况、毕业院校、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知识技能、职业资格等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属于劳动者的隐私权范畴,劳动者并无说明义务。例如婚恋状况一般与劳动合同无关,劳动者可说可不说。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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