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教职员工并非未成年学生法定的监护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孩子的双亲才是其实际的监护人。
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并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监护照料,除非家长与学校之间已有明确的授权监护约定。
然而,若当有未成年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则校方可基于特定情形承担相应的辅助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