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十六岁的少女从宠物市场购买了一只泰迪纳犬做宠物,一直养在笼中宠爱有佳。一日带其在村内散步,不料被爷爷的驾驶的三轮车撞死,孙女一怒将爷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李诉称,2013年5月,其花费3000元从宠物狗市场购买了一条不到一周岁的泰迪纳犬。因小李居住在农村,平时该泰迪纳犬一般被圈在铁笼里饲养。2013年11月8日,小李牵着涉案泰迪纳犬在村内道路上遛狗,涉案泰迪纳犬在奔跑过程中,适有其爷爷老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过,电动三轮车前轮将涉案泰迪纳撞倒后,电动三轮车的后轮又从涉案泰迪纳身上轧过,造成涉案泰迪纳当场死亡。
被告老李辩称,事发当日,其推着电动三轮车在村内道路上行走,原告小李的涉案泰迪纳犬绕着其电动三轮车奔跑中撞到了电动车的前轮上,导致当场死亡,其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老李还称,饲养宠物狗应该取得养犬证,原告小李饲养宠物狗,并未取得养犬证,故原告小李饲的宠物狗不受法律保护。故其不同意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小李称事发时被告老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速度很快,其所有的狗撞到电动三轮车前轮后,由被告电动三轮车的后轮轧死了。被告老李则称事发时,其没有在电动三轮车骑行,而是推着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走,是狗撞到了电动三轮车的前轮上导致的死亡。双方各执一词。事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小李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老李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故其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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