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设施相邻关系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三、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可以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权利。
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汽、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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