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某诉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非法妨碍构成的责任要件,首先必须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但在原告起诉之时以及至今,并不客观存在被告妨碍原告维修的状态。第一,原告目前没有维修的进行,第二,被告没有实施阻碍原告维修的客观行为的存在。
构成非法妨碍,还需要妨碍状态具有非法性。在原告过去施工的过程中,被告曾经合理劝阻原告施工,但是原告的劝阻具有合法性,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所述的谩骂、泼水等事实,也是双方之间互相进行的。被告扔砖头,是原告先将砖头扔掷被告室内,被告出于自卫进行的还击。
第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维修院墙的各项费用以及务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施工,距离被告的住宅仅是38厘米,且高达六米,对被告的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构成了非法妨碍,被告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原告如有损失应自行承担。
其次,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也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的189000元是铁艺墙维修工程款项,这一款项的支出不成其为损失,更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来承担。关于误工费,被告要求其停工是有合法理由的,另外原告组织的施工人员均年轻力壮,且十余人,而被告和丈夫都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两个老人根本没有能力能够强行令原告停工,是原告自觉理亏,自动停止施工,务工损失如有,也应自行承担。
第三,原告要求恢复道路原状、拆除被告后背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并非本村集体成员,没有资格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住宅,原告所建的住宅和院墙都是非法的。相邻权是合法的物权或使用权衍生出来的权利,原告对被告没有相邻权。
其次,被告的扩建是经过当时村委会领导批准的,已经有当时的村长的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而且是利用闲置空地所建,并非占用道路所建。
再次,即使是基于事实上的占有形成的相邻关系,被告的房屋不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通风,被告没有要求恢复道路、拆除房屋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毫无事实根据,应予全部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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