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的分类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用排水相邻关系;相邻通行关系;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
相邻环境关系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其是基于环境恶化的状况,对传统相邻关系的发展。相对于一般相邻关系,相邻环境关系有如下特点:
(一)相邻范围扩大传统的相邻关系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相邻环境关系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这种“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
(二)客体的生态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因为对人们有用、能定分止争才有成为法律客体的必要,因而判断法律客体的条件即是否对主体有益。所以法律上的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而物、知识产权等不过是这种利益的载体。就相邻环境关系而言,其客体当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邻主体为充分利用其不动产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因为各种环境要素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利益,也是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客体的这种属性,才产生了“相邻”范围扩大的特性。
(三)利益的多元性传统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衡平关系,但它所调节的主要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建立该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因素只是界定相邻关系的一项内容而非全部内容。
在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主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邻关系中,如果从经济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怎样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经济效益,也可以考虑怎样使用房屋才能让居住者舒适、安宁。对于舒适、安宁的考虑不仅是一种比人的物质生活需求更深层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还包括有深刻的道德价值。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财产性因素与人格性因素的复合,是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双重体现。
(四)权利的复合性相邻环境关系与一般相邻关系一样,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复合。
同时,它还具有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出现的特殊权利的复合。其复合性可以归纳为:第一,物权调整规范与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第二,私法权利形态与公法权利形态的复合;第三,财产性权利与人格性权利的复合;第四,法定性与约定性权利的复合。
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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