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立地役权的房屋,当事人可以申请设立地役权登记。
1。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产权证;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入房屋地役权登记簿,并可以将地役权合同附于房屋地役权登记簿。
3。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转让或者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3)(四)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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