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应注意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一些共同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超越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劳动仲裁,不能证明有中止或者中断事由的,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二)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否则将承担被驳回的风险。例如,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答辩人;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退市、解聘、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央和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城坝区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京外省市外商独资企业和职工(三)有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提出管辖异议。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四)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有义务为其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确认,可能造成不利后果。(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送达。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仍不提供的,不予立案;申请人为劳工,地址为户口或惯常居住地。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送达地址为工商登记或者其他合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六)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地址不准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回执上注明的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七)拒绝或者拒绝签署仲裁文件,不影响仲裁文件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出庭或者违反仲裁庭纪律,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能影响起诉权和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回避,或者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经告知后拒不变更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缺席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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