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随军最新政策如下:
一、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北京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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