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同意是可以进行强制清算的。一般情况下强制清算是公司因为违法行为被当地主管机关按照法律责令关闭,而进行的一些清算,或因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而被法院宣布破产进行的清算。通常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是人民法院,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股东相关的合法权益。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注销
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话是不可以申请注销的,公司申请破产是需要股东同意,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解决:
1、联合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注销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强行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
2、联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去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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