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要担责吗
时间:2023-08-01 15:32:55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要承担责任。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证监会屡禁公司高管炒股

近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先是强调严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短线交易,随后下发《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打新股的行为发布《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可以看出,这些通知所强调的内容其实早已在《公司法》或者《证券法》中明文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上市公司在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热衷打新

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然而随着IPO开闸和A股牛市的到来,不少上市公司也成了股民,特别是新股申购受到了许多上市公司的强烈追捧,上市公司成为打新一族。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1月5日至今就至少有9家公司披露将利用闲置资金开展新股申购,投入资金总额高达49亿元,其中仅海马股份一家就投入35亿元。

但金融街则没这么幸运,去年12月,金融街通过定向发行募集资金近12亿元申购新股,但被证监会即时制止了,成为证监会《通知》制定后首个被迫叫停打新的上市公司。业内人士表示,部分上市公司挪用、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也说明监管中存在严重的漏洞。

高管善炒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然而,上市公司高管在牛市行情中买卖股票行为日益频繁,而且绝大多数操作相当成功,低位买进、高位卖出现象非常突出。

独董不独

某上市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的问题除了资金监管、高管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炒股等问题外,独立董事不独立也是存在已久的问题。该人士表示,其实不少上市公司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上市公司聘用,这就比较容易受到公司其他高管的影响,独立董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如,董事会秘书的作用除了做好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外,当公司出现不良迹象时,还有向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反映公司问题的责任,但从目前来看,董事会秘书还没有起过这个作用。

如何更有效的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还是一个严峻的问题。证监会对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力度还得继续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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