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只是很多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对这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罢了。实际上,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到时公司利益受损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高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要担责
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文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公司高管不得通过管理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不是禁止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有句广告语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里同样适用,只要公司高管可以进行关联交易的,就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所以《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你是公司股东的,发现其它股东、公司经理、总裁等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协商不成的,尽早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然后决定是否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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