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可转换实行T+1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交易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交易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交易费用:深交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2‰计取。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的规定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这是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具体转换办法,为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也就是保证债券持有人实际享有转换权。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面对转换权则可以加以选择,是选择债权人的权利,仍持有债券;还是选择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是一种投资决策,由投资者权衡投资条件、风险大小。收益多少和自己的意愿来作决定。但是在债券与股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在债权人与股东两种身份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也就是在转换为股票之前,仅仅是债权人,而在转换为股票之后,只能是股东,享有股权,而不再享有债权。如何作出选择,这是投资者的权利,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
二、可转换公司债的赎回程序
1.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2.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交易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3.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4.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6.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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