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伤残鉴定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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