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一般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临床法医鉴定标准有哪些
1、一级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3、三级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3.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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