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组建常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处理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如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或补充。
第八条本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九条本仲裁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人事争议的规则、办法、章程;
(二)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或解聘;
(四)领导和监督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五)审议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部署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就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八)依照《规定》、《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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