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管辖范围:
本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1、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本市户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属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5、认为应由本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申请书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四、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收费标准
仲裁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及其他费用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受理部门
劳动关系处
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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