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法律管辖权被划分为什么样的审判管辖权?
什么样的法律管辖权被划分?
1。一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理进行分工和权限划分。区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管辖范围。
类型:
(1)一般领土管辖权。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管辖权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权。原则:原告对被告原则(2)特别区域管辖权(合同纠纷3起,侵权纠纷3起,海事纠纷3起,票据纠纷1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3)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法律规定某些特色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合意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确定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法院。(1)国内协议管辖;(2)国外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分为哪种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本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定案件。
3。移送管辖: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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