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3、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特殊地域管辖
①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②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5)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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