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哺乳期不满1周岁宝宝的女性雇员,其所在工作单位应确保其在日常工作时间分配中享有两次共计30分钟的哺乳休息时间,这无疑使每天的哺乳时间得以增加至1个小时。
该项规定主要针对于需要现场哺乳婴儿的母亲而设立,若由于特殊情况导致母婴分开,母亲无法亲自实施哺乳行为,那么自然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哺乳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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