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员工所育子女并未陪伴在其身旁,那么该员工将无法申请哺乳假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职工在哺乳期内,即正在哺乳或者哺乳期满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阶段,享有每日共计1小时的哺乳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贵公司有女职工正照料未满一岁的婴儿,贵公司应保证在每日的工作时间内为其提供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长不得少于30分钟。
然而,当子女并不在母亲身边时,母亲实际上无法进行哺乳行为,故而也无法享受到这一法定的假期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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