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性员工在享受到法定的产假待遇之后,依旧有权利申请额外的假期来照顾和抚养新生儿,具体的休假长短以及哺乳假期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皆可由员工与雇主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对于那些尚在哺乳期(不满1周岁)的女性员工而言,公司不能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或强制安排夜间加班工作。
特别是在具备较多女职工数量的企业内部,雇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女工们的需求,为她们建立专门的卫生室、怀胎母亲休息室以及哺乳室等基本设施,以确保每一位员工在生育和养育子女方面都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关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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