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填写《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请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解决争议的,应当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署,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一,仲裁监督的概念,即仲裁监督,既包括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也包括对仲裁的支持和协助。有人支持限制和审查援助。两者是一体的,有时在同一个过程和行为。对仲裁公正的监督是对仲裁的最大支持,对仲裁的最大支持是对仲裁公正的监督。仲裁监督有三种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仲裁过程中的监督。例如:仲裁员有法定回避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仲裁委员会集体可以决定责令其回避;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有权撤换;仲裁庭要求延长开庭时间的期满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仲裁员应当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书的形式。
内部监督是其自身的监督,及时、直接地影响仲裁活动的进行,具有积极性、预防性和直接性的特点。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的监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6)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也没有行业监管。
行业监管是自律性监管,具有协调性、指导性和程序性的特点。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以裁决的形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效力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决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裁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是否保全财产作出裁定。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保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撤销裁决申请、中止撤销程序、恢复撤销程序、撤销裁决的决定。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不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止执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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