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对于房屋的处理如并非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因此你在购买该房屋时,应征得李某丈夫的同意,由李某夫妻双方共同与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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