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最后,因为国际贸易欺诈有损失,而合同一方是有责任的,那么可以就此情况找对方要求赔偿,要是因此产生纠纷,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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