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时间:2023-05-01 10:10:22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防范手段

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单据。银行应根据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遵守“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3.抵制“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开证行控制,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的根本特点,即其被称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与柱石。该独立抽象原则表现在: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贸易合同影响。

2.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交易,只要单据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须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就能够得到款项。但这只是信用证的一般特征。本案百利多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正是利用了信用证的特点,用伪造提单与信用证跟单材料的方法,对原告进行贸易与海运欺诈。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兑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国际付款行应在跟单汇票得到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对信用证受益人贴现付款。而本案付款行里昂银行在开证行承兑前即已贴现付款,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融资行为,而非正当贴现。特别是本案信用证是只能由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未经开证行承兑付款,严格地说只能算是押汇,而非贴现。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开证申请人不能行使拒付权的情况,可以运用欺诈例外原则裁定案涉信用证不予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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