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李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刚好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将要到期,李女士不知道怀孕期间公司是否可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雇佣关系。合同终止或双方解除后,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有合同继续履行,即便是合同到期,也可以续延至哺乳期满。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即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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