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温津贴政策】
自从四川开始实施夏季高温津贴之后,在2012年7月成都市政府发布高温补贴标准调整通知,在原有基础上上调2元,实行每人每天10—12元的新标准,有效期为5年。
【成都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中】
在2012年7月,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成都市发布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该通知规定,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有效期为5年。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由此发出提醒】
员工在高温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发放高温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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