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追加赔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劳动者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
本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增加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的
II。向工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注
①《劳动合同法》第85条有两层含义:
a。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附加补偿金和惩罚性补偿金
②劳动者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申请《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额外赔偿,而无需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63页: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字面意思是,适用额外补偿有一个统一的前提,即:,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相应报酬/经济补偿的;
B.《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将其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即只要用人单位在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若干案件中有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
③根据后一法优于前一法、上一法优于下一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违约和解除经济补偿办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在相同的支付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页第85条规定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额外补偿。
④额外赔偿的具体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a。雇主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失、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的程度;
B.雇员因雇主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程度;
C.雇主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润;
D.雇主受到其他补偿处罚。
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法院应允许劳动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这一请求,并共同审理。
⑥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权(III)实施前结案的案件需要重新审判/单独起诉以支付额外赔偿金:
A.根据法律的无追溯力原则,司法解释实施前结案的案件,不能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再审;
B.如果劳动者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则额外赔偿金应视为与支付劳动报酬/拖欠经济补偿金相关的索赔,而非独立索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该法第条链接
劳动法第91条
[用人单位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补偿金:
(一)无故扣减或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
/(II)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人的工资和报酬;(III)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四)劳动合同终止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22条第3款。如果雇主和工人就服务期达成一致,则不应影响工人在雇佣期内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和劳动报酬改善服务。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最高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门或者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非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内的月薪全额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报酬的合同法规定,不得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他们将一起受审;如果是独立的劳动争议,应通知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录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给予补偿:(一)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的,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IV)拒绝支付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V)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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