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履行期限到达之际,若质权人未能获得清偿款额,那么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应该依据质物本身的特性来选择最为恰当的处理手法。
假如这是一种流动资产,即可考虑采用折扣出售、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
然而如果涉及到诸如权利证书之类的无形资产,则可以尝试通过兑换现金、提取货物、公开出售、转让所有权等方式来加以处置。
如此一来,质权人所得到的这些售卖质物所得款项就能够被合理地用于偿还主债权人的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负担,此外还包括一系列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在维护质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换言之,质权人由于秉持着行使质权的原则,可能会因此而与出质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对此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涉及到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质权人都有权利去发起诉讼,亦即既可以将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同时也可以选择单方面针对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展开独立的司法行动。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全文5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