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但需要注意两点: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留置或限制某些财产的留置。因此,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下动产不能设立留置权:
1.如果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则不能设立留置;
2.如果法律规定基于公共秩序或良好社会风尚等原因,在特定情况下禁止留置或限制某些财产的留置,那么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不能设立留置权。
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同时,当事人之间约定留置的动产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的动产。因此,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措施,但并非所有动产都适用于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已明确约定不适用留置的动产,或者法律规定基于公共秩序或良好社会风尚等原因,在特定情况下禁止留置或限制某些财产的留置,则不能设立留置权。因此,当事人在设立留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留置权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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